手机版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 中山市华侨中学>教师队伍>师德建设> 正文内容

师德建设

中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25号),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

1.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5.违反教学(保教)纪律,敷衍教学,或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代课(替班),或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兼职兼薪。

6.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幼儿),虐待、伤害学生(幼儿)。

7.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8.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9.违反幼教规律,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幼儿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10.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教师资格认定(注册)、岗位聘用、职称评聘、晋职晋级、评优评奖、教育教学研究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使用教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1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向学生(幼儿)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或支付应由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费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2.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组织、推荐学生(幼儿)参加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或泄露学生与家长信息。

13.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幼儿)的营利性活动,组织学生(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

14.宣传封建迷信,参与黄赌毒活动。

1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损害学生(幼儿)利益、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

1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单位)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

17.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本清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研、电化教育机构的在岗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清单内容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不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