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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

中山市市级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中山市市级督学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督学是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受聘市督学的人员,行使市政府教育督导职权、执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教育督导公务。
    第三条  市督学的聘任工作依照规定的聘任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市督学从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科研机构的在职和退体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  市督学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重新换届予以聘任,市督学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市督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中等或者中等以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7年以一上: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互)身体健康;
    (六)聘任年龄不超过6 5周岁。
    第七条  市督学的聘任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任市督学人数和专业分类要求,并根据市督学聘任条件提出拟聘人选,报市教育局进行资格初审;
    (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通过资格初审的拟聘人员,征求其所在单位领导和本人意见;
    (三)拟聘人员按要求填写《中山市督学推荐表》;
    (四)拟聘人员所在单位对照市督学聘任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五)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拟聘人员的有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聘任,颁发市督学聘任证书和督学证;
    第八条  市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二)对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对重大教育决第提出建议;
    (四)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掌规律办学;
    (五)应当接受督学岗位培训;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市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调查测试和个别访谈;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
议;
    (三)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
主管部门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四)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行为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
    (五)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行为立即予以制止;
    (六)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市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对其实行解聘:
    (一)不履行市督学职责,一年内不参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两次以上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督导公平公正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被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的;
    (五)在督导活动中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市督学在参加市教育督导活动时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督导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市督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每年召开市督学工作会议,通报本市教育督导情况,部署督导工作任务;就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征求市督学意见。
    (二)为市督学提供教育督导学习资料,不定期组织市督学学习和交流工作经验。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市督学本人的专长,组织市督学参加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
    (四)根据市督学参加督导和调研等活动的情况,给予适当的劳务和乘车补助费,费用由市教育督导专项经费支出。
    (五)市督学应遵守《督学行为准则》,认真履行职责,在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组织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市督学在聘期内,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督导工作的,可由本人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退聘申请,办理返聘有关手续。
    第十二-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